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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抓捕在即,再唔走,唔通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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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收到聽衆傳來數個Facebook帖,分別來自向警察致敬、伊波拉等網名戶口,題目為【急!阿媽揾仔女】及【認番自己仔女】等,帖内存有大量立法會大樓照片,參與者的容貌清楚可見。齊阿哥發動群組舉報,成功攔截數個帖文。 這個吃孩子的政府,一方面發動群衆鬥爭,公開參與者照片,另一方面派警察進行瘋狂搜捕,最新情況是,一位送貨司機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其實是哮喘藥)而遭拘捕。 在這種白色恐怖下,孩子們已經被迫害得走頭無路。 到星期三早上Facebook流傳一個帖文,作者JJ Chan于香港時間09:30發出一張政府總部門長開圖片,JJ Chan慨嘆門長關原來是如此黑暗,暗示會在短時間内結束生命。 齊阿哥在這裏呼籲各位年輕人,千萬不要輕生,因爲這個港共政權不值得你這樣去做。 而事實上,港共現在對你們所做的,很可能已經構成迫害(Persecution),足夠讓你們前往外國尋求難民庇護(Asylum)。 “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即是《難民地位公約》,該公約於1951年7月28日經聯合國會議批准,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不過,鑒於難民已擴大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即包括香港,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 依據該公約第一條第2項第1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政治見解)。 根據日内瓦公約的條款,如果你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歐盟諸國一般會認爲你是難民: 1)迫害而感到害怕; 2)此種害怕有客觀事實支持;及 3)此迫害與種族、國籍、宗教、社團成員或政見有關。 即使你未獲得確認爲難民身份,但假如你有充足的證據及理由去證明,你存在有以下的情況,你很可能仍會獲得附屬保護(Sub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