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抓捕在即,再唔走,唔通等拉?

昨晚收到聽衆傳來數個Facebook帖,分別來自向警察致敬、伊波拉等網名戶口,題目為【急!阿媽揾仔女】及【認番自己仔女】等,帖内存有大量立法會大樓照片,參與者的容貌清楚可見。齊阿哥發動群組舉報,成功攔截數個帖文。 這個吃孩子的政府,一方面發動群衆鬥爭,公開參與者照片,另一方面派警察進行瘋狂搜捕,最新情況是,一位送貨司機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其實是哮喘藥)而遭拘捕。 在這種白色恐怖下,孩子們已經被迫害得走頭無路。



到星期三早上Facebook流傳一個帖文,作者JJ Chan于香港時間09:30發出一張政府總部門長開圖片,JJ Chan慨嘆門長關原來是如此黑暗,暗示會在短時間内結束生命。

齊阿哥在這裏呼籲各位年輕人,千萬不要輕生,因爲這個港共政權不值得你這樣去做。 而事實上,港共現在對你們所做的,很可能已經構成迫害(Persecution),足夠讓你們前往外國尋求難民庇護(Asylum)。

“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即是《難民地位公約》,該公約於1951年7月28日經聯合國會議批准,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不過,鑒於難民已擴大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即包括香港,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

依據該公約第一條第2項第1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政治見解)。

根據日内瓦公約的條款,如果你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歐盟諸國一般會認爲你是難民:
1)迫害而感到害怕;
2)此種害怕有客觀事實支持;及
3)此迫害與種族、國籍、宗教、社團成員或政見有關。

即使你未獲得確認爲難民身份,但假如你有充足的證據及理由去證明,你存在有以下的情況,你很可能仍會獲得附屬保護(Subsidiary Protection):
1)回國會被判或被執行死刑;
2)受到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對待或懲罰
3)因國際或民間武裝衝突,受到個人恐嚇或暴力對待

在整個反送中的政治運動當中,歐盟是站得比較前的,一直反對港共政府修訂相關法例,甚至提出過外交照會,并且有跟進事件的進展,比較同情學生。加上旺角暴動案中涉案人物黃台仰及李東昇均已經被德國確認為難民身份,同學們如果感到被迫害而產生惶恐,又或即將受到不公平的審訊,是有理由去歐洲諸國尋求庇護的。請記住,根據歐盟諸國之間的協定,你在哪一個國家申請難民庇護,就不可以再到另一個歐盟提出同樣的申請。過程需要甄別,時間大概六個月,期間會被安排住在難民中心。

這個時候,你最大的支援當然是你的家人。你首先應該得到父母的諒解,甚至舉行家庭會議,分析以後留港的風險,與外國生活或讀書作出比較。若果能夠得到家人的肯定,對你以後在外國的生活,無論心理及經濟上都會有很大的幫助。

如果你發現有任何社交媒體帖文,暴露了你的容貌,你極之可能會被起訴。你這一刻應該做的事情,是搜集對你自己有利的證據,譬如照片,受傷的記錄及文件,參與示威的記錄如時間地點具體内容等。行動一定要快,敢快不敢慢,萬一被拘捕,保釋期間護照被沒收,那麽就很難離開香港了。

齊阿哥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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